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651號聲請人 陳旭伶 相對人 王禮全 相對人 王博賢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665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票據號碼││││││示日││├──┼───────┼────────┼───────┼───────┼───────┤│001│102年11月22日│200,000元│未載│102年11月22日│372976│├──┼───────┼────────┼───────┼───────┼───────┤│002│102年12月2日│30,000元│102年12月2日│102年12月2日│379032│├──┼───────┼────────┼───────┼───────┼───────┤│003│102年12月10日│50,000元│未載│102年12月10日│372980│├──┼───────┼────────┼───────┼───────┼───────┤│004│102年12月27日│70,000元│未載│102年12月27日│372989│├──┼───────┼────────┼───────┼───────┼───────┤│005│103年1月20日│50,000元│未載│103年1月20日│555069│├──┼───────┼────────┼───────┼───────┼───────┤│006│103年1月22日│20,000元│未載│103年1月22日│555075│├──┼───────┼────────┼───────┼───────┼───────┤│007│103年1月28日│20,000元│未載│103年1月28日│379019│├──┼───────┼────────┼───────┼───────┼───────┤│008│103年2月11日│30,000元│未載│103年2月11日│555905│├──┼───────┼────────┼───────┼───────┼───────┤│009│103年2月24日│30,000元│未載│103年2月24日│555916│├──┼───────┼────────┼───────┼───────┼───────┤│010│103年3月11日│30,000元│未載│103年3月11日│340454│├──┼───────┼────────┼───────┼───────┼───────┤│011│103年3月17日│600,000元│未載│103年3月17日│340453│├──┼───────┼────────┼───────┼───────┼───────┤│012│103年3月18日│20,000元│未載│103年3月18日│340460│├──┼───────┼────────┼───────┼───────┼───────┤│013│103年3月21日│20,000元│未載│103年3月21日│555945│├──┼───────┼────────┼───────┼───────┼───────┤│014│103年3月25日│30,000元│未載│103年3月22日│340435│├──┼───────┼────────┼───────┼───────┼───────┤│015│103年3月28日│50,000元│未載│103年3月28日│340468│├──┼───────┼────────┼───────┼───────┼───────┤│016│103年4月2日│30,000元│未載│103年4月2日│340442│├──┼───────┼────────┼───────┼───────┼───────┤│017│103年4月8日│20,000元│未載│103年4月8日│340448│├──┼───────┼────────┼───────┼───────┼───────┤│018│103年4月11日│50,000元│未載│103年4月11日│340531│├──┼───────┼────────┼───────┼───────┼───────┤│019│103年4月21日│30,000元│未載│103年4月21日│340545│├──┼───────┼────────┼───────┼───────┼───────┤│020│103年4月30日│20,000元│未載│103年4月30日│340452│├──┼───────┼────────┼───────┼───────┼───────┤│021│103年5月2日│10,000元│未載│103年5月2日│343457│├──┼───────┼────────┼───────┼───────┼───────┤│022│103年5月6日│50,000元│未載│103年5月6日│343460│├──┼───────┼────────┼───────┼───────┼───────┤│023│103年5月15日│10,000元│未載│103年5月15日│343470│├──┼───────┼────────┼───────┼───────┼───────┤│024│103年5月21日│20,000元│未載│103年5月21日│343479│├──┼───────┼────────┼───────┼───────┼───────┤│025│103年5月27日│40,000元│未載│103年5月27日│343484│├──┼───────┼────────┼───────┼───────┼───────┤│026│103年6月4日│10,000元│未載│103年6月4日│343489│├──┼───────┼────────┼───────┼───────┼───────┤│027│103年6月13日│20,000元│未載│103年6月13日│343526│├──┼───────┼────────┼───────┼───────┼───────┤│028│103年7月9日│40,000元│未載│103年7月9日│343571│├──┼───────┼────────┼───────┼───────┼───────┤│029│103年8月15日│30,000元│未載│103年8月15日│343547│├──┼───────┼────────┼───────┼───────┼───────┤│030│103年10月2日│60,000元│未載│103年10月2日│350821│├──┼───────┼────────┼───────┼───────┼───────┤│031│104年1月12日│170,000元│未載│104年1月12日│32573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