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告 鄭俞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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