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182號
原 告 王仲之
被 告 郭秋助
被 告 林水 和
被 告 許芙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7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