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 何沛蓁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被告 何昀臻
蔡尚融 上列被告二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經判處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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