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告 李秀治 訴訟代理人 馬慶德 被告有限責任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簡子棋 被告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郝靜宜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5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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