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2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2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29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請具狀提出利息請求如何計算?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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