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他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他字第5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9月22日95年度他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