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712號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歐明輝 即盈泌發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企業社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該企業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