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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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80號聲請人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祈蓀 訴訟代理人 陳祖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註0001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000---000-ND-0000000普通股6006000001張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