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訴人文化部法定代理人 李永得 被上訴人MECANOOARCHITECTENB.V.法定代理人FRANCINEHOUBEN被上訴人 羅興華 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羅興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8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1,6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