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60號聲請人即被告 高萬昌 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後,被告提起上訴,於民國109年7月30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718號受理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是本案已脫離本院繫屬,本院自無諭知具保停止羈押之權,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涂光慧
法官郭又禎法官劉庭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