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5號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文旺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55,1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