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5號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文旺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55,1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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