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附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二六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將捷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審就刑事部分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乙○○、丙○○部分之無罪或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並就上訴人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諭知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上訴人對於此部分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一鑫
法官張春福法官林勤純法官李錦樑法官陳國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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