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57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凌蒲 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凌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凌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枝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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