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605號原告 洪炎成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黃郁雯 律師 陳秉宏 律師原告與被告 侯喬燁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7,256,624元【計算式:人民幣1,548,245元×4.687(訴訟繫屬日107年4月13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7,256,6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7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6,345元外,尚應補繳56,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