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盈宏
陳怡辰 陳素珠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卓金
陳金玉 被告即反訴原告 鍾文勝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3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