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處分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楊耀宗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被告 王建生
7號被告 王建中 被告 林健華 被告 王瑞盛 被告 周王月禎 被告 王月娥 被告 郭王秀美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處分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確認對其有事實上處分權之系爭坐落桃園縣○○鎮○○路○段○○○號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核定之依據,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6,600元,此有稅籍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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