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14號債權人台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進榮 債務人 張雨勤
7號7樓 張心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雨勤邀同債務人張心梅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9年7月30日向債權人借去新臺幣40萬元,約定以106年7月30日為清償期限,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5%按每1個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二)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100年5月30日止,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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