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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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20號聲請人 王金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3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D-839525-011,000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342643-2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