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易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137號上訴人 徐正昌 兼訴訟代理人 徐梅綺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王子衡 律師
劉士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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