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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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告捷祺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來春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被告 王福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0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萬7,800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二、經查,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0
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是原告附帶提起此部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首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