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泉豐碎石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顯榮 代理人 余惠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庚森┌──────────────────────────────────────────┐│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昇揚營造有│華南商業銀│106年9月30日│415,950元│MD0000000│受款人:泉│││限公司│行朴子分行││││豐碎石廠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