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仲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仲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仲聲字第1號聲請人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一玫 相對人 陳金卿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聲請人「美之國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更正為聲請人「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陳明其書狀誤將「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錯載為「美之國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導致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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