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葉坤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苗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