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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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應以年利率表示)。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