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水燦 即偉勝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簡水燦即偉勝企業社係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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