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調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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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林連財
謝政吉
上列當事人就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因相對人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以保全聲請人對相
對人林連財之債權。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
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
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
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