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99號
原   告  林萬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波 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400元(計
算式:4,600元/㎡×89㎡=40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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