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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