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告丁○○右原告與被告丙○○、甲○○、乙○○等三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徵收標準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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