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4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4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439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銓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詹玉鳳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豐監稽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規定之行為,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又受處分人,不服上開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
1項第1款、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因此,提出聲明異議必須針對主管機關所為交通違規行為之裁決處分,若上開主管機關已撤銷其所為之裁決處分,自無交通聲明異議程序所規範之對象,從而即無聲明異議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固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99年11月2日豐監稽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書不服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惟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業以中監豐字第0990021121號函覆異議人表示,因該車確有其中2件聲明異議案仍於法院審理中,爰同意撤銷前開裁決書,俟裁定後再據以裁處,99年11月2日所製豐監稽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書併此撤銷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上開函文在卷可稽。茲因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之前開裁決處分業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而無該處分存在,異議人所為之異議即不合法律之程式,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其異議並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