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92號上訴人 陳姚清 被上訴人 李文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95,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