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62號原告 劉福龍
莊 楊仙花 莊貴筑 即 莊素菁 吳宇倫 即 吳俊賢 李嘉晉 方怡玲 莊雅雯 莊雅淳 莊祺淳 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莊慶隆
張 簡麗珠 前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陶德斌 律師複代理人被告 蔡玉生
章福進 前2人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