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41號上訴人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凱駿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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