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國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國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國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犯均為竊盜罪,及各罪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附表:受刑人羅國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5日(2次)拘役5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1年10月24日(3次)111年0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05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2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虎簡字第232號112年度豐簡字第299號判決日期112年04月28日112年07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虎簡字第232號112年度豐簡字第299號判決日期112年06月08日112年08月15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93號(應執行拘役110日)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126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