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42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四二四一二號
債權人辛○○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己○○、甲○○、庚○、丁○○、丙○○、乙○○、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就超過本金新台幣陸拾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叁元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一八五三八號執行案件分配表記載不足額為新台幣陸拾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叁元,超過之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四庭
法官陳雅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