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0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陳坤榮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戴嘉清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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