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九
原告戊○○
丙○○丁○○己○○原名葉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益煥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