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二號
原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複代理人 李振宇 律師被告國興測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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