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7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   告  凃文雄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對被告提起履行契約之訴
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04年11
月22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
稽。依前揭說明,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能力
,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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