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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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142號
原 告 謝順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春霞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提出修復
漏水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如明細表或估價單)及請求損害賠償
之具體金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惟依起
訴狀內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應係請求被告修復桃園市○○
區○○○路○○巷○○弄○○○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
餐廳、浴室、廚房、陽台、房間至不漏水之狀態,並賠償原
告因漏水所致油漆剝落等損害。是原告應係以一訴就漏水事
件所生不同範圍之損害,行使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及損害
賠償請求權,此2項請求應屬不同之請求權,依上規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惟原告除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外,亦未提出各項修復漏水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如明
細表或估價單)及請求損害賠償之具體金額,致本院無法據
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是原告起訴
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