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簡字第73號
原   告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文泉
訴訟代理人  許敏朗
被   告  李劉淑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
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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