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張雅惠 被告 黃定然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梁淑美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鍾佳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