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643號聲請人 黃柔嫻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黃樹珍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號)於107年12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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