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0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2號原告 王昱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並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亦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正確記載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之作成機關、日期及字號,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