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祐群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雲 代理人 廖森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0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月,已於100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1│利茂鐵線廠│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行│99年6月30日│11,000元│GN0000000│││有限公司吳│││││││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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