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59號聲請人 傅慶發 代理人 張學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益壽航業股份有限公司│68ND000000-0│1│1000│├──┼──────────┼───────┼──┼──┤│002│益壽航業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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