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林泳茿 兼上二人乙○○法定代理人原告丁○○
丙○○○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己○○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靜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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