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9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龔千惠 (原名 龔姵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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