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七八九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顧正德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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